《2024年第19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包括各部委、政府部门、机关、公共机构,以及隶属于其的其他公法人与私法人,应当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保障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老年人各项权利,以及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已批准的国际协定和公约中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上述各单位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妨碍老年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各种障碍和限制,尤其包括以下方面:
1- 尊重老年人自主作出选择并依其独立意愿行使选择权的自由。
2- 不得因年龄或宗教原因进行歧视,并确保老年人在各个领域平等、切实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3-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并创造适宜条件,确保其在各方面享有有尊严的生活。
4- 保障老年人自由表达意见,重视其意见,并在作出任何涉及其本人事务的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以确保其能够完整、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
5- 确保老年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机会。
6- 加强并提升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中与老年人接触和提供服务人员的能力,使其具备在各个领域妥善服务和应对老年人需求的专业能力与资格。
7- 提高社会对老年人权利的认识,增强对这些权利的尊重,并通过宣传老年人自身的能力与贡献,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社会认知。
8-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老年人能够无障碍地接触和使用周围的物理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及科技设施,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其能力与技能。
9- 保障老年人能够与其他人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鼓励其参与政策和项目的制定,尤其是与其自身事务相关的政策和项目。老年人可以亲自参与,也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国家机构参与。
10-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能力提供必要的安全与保护,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其在各种情况下免受可能面临的危险,包括流行病、灾害、其他紧急情况以及具有较高风险的情形。
11- 为负责照护老年人的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康复、培训、宣传教育、指导和支持,并将家庭视为老年人生活的自然场所,为其在家庭中获得适当照护创造良好条件。 同时,应在国家各项政策和计划中纳入保障和促进老年人权利的相关措施。
12- 为老年人办理与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各项事务提供便利,包括司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并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使老年人能够优先获得政府服务,无需与其他人一同拥挤等候。
13- 为老年人的出行和交通提供便利,确保其能够安全移动,并保护其免受道路风险及交通事故的危害。
14- 将老年人的权利与需求纳入扶贫、减贫相关政策和项目,以及可持续发展项目之中,并在实施这些政策和项目时,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进行歧视,应确保老年人与其他人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15- 在危机和灾害期间,为老年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并为其提供具备一切基本生活需求的安全安置场所;对于其遭受的任何伤害,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同时,应通过书面材料、宣传资料以及媒体宣传,提高老年人对危机和灾害期间自我保护措施的认识。
16- 为建立不同经济层次的老年人社会照护机构提供便利,无论是由主管部门、民间社会组织,还是其他公共或私营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均应按照本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7- 参与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项目,并在学校、学院和大学的课程中纳入与老年人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学科内容。
18- 根据老年人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并结合其身体健康状况、认知能力和心理状况,参与相应的培训与康复项目。
19- 为老年人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提供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完善体育及休闲场所,使其能够方便、安全地使用这些设施;同时,应提供适当的方法和条件,为老年人参与此类活动创造机会,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必要的器材和运动场地,以保障其参加国内及国际体育活动和赛事。
20- 支持并完善文化、社会、空间及技术环境,以促进面向老年人的旅游项目发展,并不断提升各旅游目的地相关项目和服务的水平,从而方便老年人前往并享受这些旅游目的地。
21- 为老年人参与各类选举中的候选和投票,以及在各种公民投票中表达意见提供便利,并提供完成这些程序所需的工具和支持措施,包括在必要时有权由老年人自行选择陪同人员或协助人员提供帮助;同时,不得违反根据2014年第45号法律颁布的《政治权利行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لا تعلي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