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在私人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

م**最高法院** (如有证据证明私人文书各页之间存在紧密且不可分割的联系,则无需在该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 **第2647号上诉案,司法年度第78年——2009年5月23日庭审** **摘要** 私人文书的证据效力来源于其上的签字。
文书由多张独立页面组成,且仅最后一页附有签字时,其法律效力如何?
如有证据证明文书各页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文书,则无需在其余各页上逐一签字。
对于各页之间是否构成紧密联系,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依据其对证据的判断权独立认定。由此可见,如签字人主张文书中后来增加了一页,或者其中某一页被抽出并以另一页替换,其应采取的法律途径是提出伪造异议。 **法律规则** 根据《证据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私人文书的证据效力原则上来源于其上的签字。 但是,如果一份文书由多张相互独立的页面组成,而最后一页附有拟据以对抗之人的签字,那么,只要有证据证明各页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文书,就无需该人在其余各页上逐一签字。 各页之间是否具备这种紧密联系,属于事实问题,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依其对证据的评判权独立认定。 因此,该文书连同其所包含的全部页面,均可对在最后一页签字的人产生证据效力。 如果该签字人主张文书中被添加了其他页面,或者某一页被抽出后又以另一页替换,那么,要证明该主张,唯一可循的法律途径就是依法提出伪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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